"新语法"的种种毛病 李绪光
汉语语法是比较复杂的,历来是各家各说,各抒已见,众说纷纭,为了统一全国的语法教学体系,国家先后拟订出全国统一的语法教学体系,一个是1956年公布的《暂行系统》(下称“老语法”),一个是1984年1月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语文室公布的《中学教学语法提要(试用)》(简称《提要》)。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提要》(下称“新学法”),在对语素、词、短语、句子、句群等语法单位的描述,特别对词、语的类型、结构的分析、语法功能等的提法比老语法更恰当、更科学。新语法把拟声词从形容词和叹词里独立出来,取消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说法,改“着、了、过”原表时态的助词为动态助词,取消合成谓语,取消复杂谓语的说法,取消宾语前置的说法,在分析句子时,不再像老语法一样用一种符号标示几种成分,而是每一种成分都用上各不相同的符号提示,这样便比原来更醒目,界限更清楚。的确,新语法同老语法比是进步了。
但是,在教学实践中,我还觉得新语法仍存在着下列种种毛病:
(一)新语法把“的”“地”合并为一个“的”,理由是“从历史看,先前是不分的,都一律写作‘的’,如《红楼梦》、《儒林外史》等是这样。‘五四’以后分了工,‘的’作定语标志,‘地’作状语标志。但一般不容易辨别清楚,用得乱。为减轻中学生学习和使用的困难,提倡合二为一。”我认为这种“提倡”的理由说得太过于近乎人情味,做学问能以“情”代“法”吗?哪里该用“的”,哪里该用“地”,就是学问,就必须考虑,哪能含含糊糊完事?哪能乱了套呢?本人认为还是“的”作定语、“地”作状语标志更好!这样会教人更加严肃认真去对待学问,更细心严格去识牛辨马,去探求知识,去运用知识。
(二)新语法规定:“否定句在摘出句子的主干的时候,要把否定词(不)一起摘出来。例如:‘我不相信哪些骗人的鬼话棗我不相信鬼话。’”并且肯定说这是新语法的“一点更新的内容”。在这一点上新语法还解释说:“否定句中否定词(不)如果不摘出来,那么抽出来的主干与原意就会相反,上面的例子否定词抽出来了,就是好。”我认为这一点不应该轻率说成是新语法的“一点更新”。有感于此,请让我举出下面的例子:
- 激光不是一种普普通通的光。
- 犀牛皮不是一种普普通通的皮。
假如按照新语法的说法就是:(!)激光不是光。(2)犀牛皮不是皮。这不正是因为这个否定词“不”字才弄得与原意相反吗?
(三)新语法在讲述能愿动词时,认为“能愿动词在句子里作状语。
例如:(1)我愿唱唱歌。”本人认为这种说法也欠妥。例(2):我[
]愿你马到成功。例(2)的“愿”,是能愿动词,但无论如何它是千不该万不该作状语的,而必须是理直气壮去充当谓语。
(四)新语法规定:“动词谓语一般不表示动作的动词,而表示评判心理活动或表示开始、持续、结束的动词,则后面的动词作宾语:例(1)
天开始下雨了。(动词‘下雨’作宾语) (2)大家喜欢散步。(动词‘散步’作宾语)”
对于上面“规定”中的说法,本人也认为值得探讨,例(3),“我学习打篮球。”例(3)中的“学习”是不表示动作的动词,也不表评判心理活动,也不表“开始、持续、结束”这类动词,那么该怎么办呢?按上面“规定”好像在这一句句子成分划分上应是有所区别似的。新语法在这一点上说得不分明,不是不分明,在这一点上,我倒认为新语法说得太多,就因为多而不全,反而不严密,不合理。这里的“规定”还是少说的好。譬如如果只对特别特殊的地方作“规定”说,“在表示开始、持续、结束的动词后面的动词作宾语”,别的少说或不说那就好了。例(2)“大家喜欢散步。”从句子意义看,“大家喜欢”的是什么呢?是“散步”,
“散步”理该充当宾语。例(3),“我学习打篮球。”“我们学习”什么呢?“学习”的是“打篮球”,从意义看,“学习”的对象是一件事,即“打篮球”,所以“打篮球”就是宾语。如果按新语法“规定”,“学习”它是个不表动作的动词,那么按“规定”之理后面的动词“打篮球”似乎是不应该作宾语了,可是,事实上它却应当充当宾语。可见新语法在这里的“规定”就因说得太多而不全面,反而不严密不科学,倒不如少说为好。
以上是我个人在语法教学实践中,对新语法的一点粗浅见解,未知妥否?恭候赐教。
20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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