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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第二中学
"罗俊三数学奖"条例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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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港校友、香港钟表商会主席、香港通城(远东)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金岛集团总经理王得毅先生,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继捐资兴建"兴德楼"的义举之后,为激励师生的学习与教学,奖掖人才,并怀念已故的罗俊三校长,又慷慨解囊,捐资人民币十万元,设立"罗俊三数学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以王得毅先生捐资的款额十万元作为奖励基金,每年利息作为奖金。
第二条:成立"罗俊三数学奖"评申委员会,负责该奖的评审和颁奖。评审委员会由董事长、校长、副校长(一名)、教导主任、数学教研组长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三条:奖励项目和奖金比例:
⒈成绩奖。高考数学个人单科列市前三名的学生和有关科任得奖金40%,师生各得一半;中考数学个人单科列县第一名的学生和有关科任得奖金10%,师生各得一半。高考数学科应届平均分列市前二名,数学组有关科任得奖金20%。
⒉竞赛奖。参加市、省、全国数学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和有关指导教师得奖金20%,师生各得一半。
⒊论文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创见的文章或学术论文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者,得奖金10%。
第四条:"罗俊三数学奖"每年评奖一次,于第二学期开学初进行评审和颁奖。
第五条:当年未授奖的项目奖金累入次年相同项目,连续二年未授奖项目的奖金累入基金。
第六条:每年度授奖后,由评审委员会将当年获奖情况登记入册,并进行财务核算和检查。
第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修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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